來源:紀檢監察室 發布時間:2020-05-15
為鍛造“忠誠、干凈、擔當”的紀檢監察“鐵軍”,在嚴格執行《湖北省紀檢監察干部“十五不準”行為規范(試行)》的基礎上,進一步從嚴約束紀檢監察干部交往行為,規定如下:
1.不得接受與工作無關的公款接待。
2.不得在同事之間、上下級之間搞相互吃請。
3.不得接受商人老板、監督對象、涉案人員及其親屬和特定關系人的吃請。
4.不得出入不健康或有損形象的場所。
5.不得在外出工作期間擅自離開崗位私自會客。
6.不得在對外溝通協調工作時夾帶個人訴求。
7.不得向無關人員炫耀、談論、泄露信訪舉報、線索處置、審查調查各環節的情況,包括辦理部門、辦案人員、處置措施、涉案事項和人員等各類信息。
8.不得打聽、詢問有關案件、信訪、問題線索處置等信息。
9.不得為被談話函詢人、被審查調查人、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分析案情、出謀劃策,幫助規避或對抗監督檢查、審查調查。
10.不得私自過問審查起訴、審判執行等司法工作。
11.不得利用紀檢監察干部身份為他人居間斡旋、站臺撐腰、牽線搭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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